出口商品技術指南
2014-07-25
案例內容
《出口商品技術指南》 前言 隨著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不斷發展,各國采取的貿易保護措施發生了很大變化。傳統的 貿易保護措施如關稅、許可證、配額等逐步被削弱甚至取消,一些新型的貿易保護措施不斷出現, 如技術性貿易壁壘、綠色壁壘、知識產權、包裝、企業社會責任等,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越來越大。 近年來,由于技術性貿易壁壘具有技術性強、隱蔽性高、透明度低、不易監督等特點,已逐漸 成為發達國家采取的最主要的貿易保護措施之一。一些發達國家以維護國家基本安全、保障人類健 康和安全、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和保證產品質量為由,憑借他們科學技術和社會經濟的發 展優勢,通過制定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等方式對商品提出苛刻的市場準入要求,給其他 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造成很大的障礙。 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對外貿易一直處于快速增長狀態,出口商品技術含量逐步增加, 結構進一步優化,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2004 年進出口貿易總額超過1 萬億美元,位居 世界第三。 盡管我國已成為貿易大國,但在發展中還面臨一些問題,特別是發達國家紛紛制定技術性貿易 措施,我們相當數量傳統優勢產品的出口遇到了困難,他們的“大門看似敞開了,實際上門檻提高 了”。調查表明,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已經涉及我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口企業、三 分之一以上的出口商品,每年造成的損失約200 億美元。企業跨越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遇到的主要 困難有:不了解國外的信息、缺少有效的解決方案、沒有足夠提升技術水平的資金。 為了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科技興貿”戰略,建立服務型的政府,指導企業跨越國外技術性 貿易壁壘,從2003 年開始,商務部與14 個部委、40 個行業協會、6 個進出口商會、50 個科研院所、 10 個地方政府部門等單位和專家合作,開展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建設工作,啟動了《出口商品技術 指南》項目。指南主要包括出口目標市場的技術法規、標準、合格評定程序以及與我國的差異,跨 越技術壁壘需要注意的問題,專家提出的解決方案和建議等。此次首批發布和推廣蜂蜜、鰻魚、皮 革制品、針織品、羽絨服、鋁型材、空調器、電動工具、計算機及附件、歐盟商品包裝10 個出口技 術指南。今后將陸續推出其他重點商品技術指南,到2006 年底我們計劃為社會無償提供100 個指南。 由于這項工作涉及國內外眾多領域,技術性很強,難度很大,加上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更新很 快,希望各單位、企業、專家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議,不斷完善和更新指南,為企業跨越國外技術性 貿易壁壘服務,為企業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服務。 二OO 五年四月十八日 2 出口商品技術指南 歐盟商品包裝 【摘要】 本指南適用于出口歐盟的商品包裝的設計、生產、檢驗、貿易和流通。 本指南研究分析了歐盟包裝和包裝廢棄物、塑料箱和塑料托盤、食品營養標簽等7 套技術法規, 主要涉及包裝法律責任、基于生命安全的材料使用限制、基于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標志與標簽等4 個方面;研究分析了包裝的使用要求、制造要求、重復使用要求、可回收性要求等6 套歐洲協調標 準,以及1 套合格評定程序。 本指南著重歸納分析了歐盟確立的包裝與生命安全、包裝與環境安全、包裝與維護消費者利益、 包裝與資源能源合理利用等關系,解釋說明了歐盟對包裝的強制性要求的原理和依據,對比分析了 30 個方面的技術差異,提出了30 套應對措施、建議和解決方案。 本指南總結了歐盟商品包裝在運輸、配送、銷售三個環節的通用技術要求,并按照商品分類, 根據水果蔬菜、機械設備、服裝鞋帽、玩具、食品、醫學產品、動物皮毛類商品等7 類商品的不同 特點,給出了可供參考的符合歐盟商品包裝要求的包裝技術與方法。 本指南技術資料來源的截止日期為2004 年2 月。 3 目錄 適用范圍 第一章 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包裝和包裝立法概況--------------------------------------------------------------1 1 歐盟 2 歐盟成員國 3 歐盟包裝標簽和標志制度 第二章 歐盟(歐共體)包裝法規------------------------------------------------------------------------------------5 1 歐盟法規的形式 2 歐盟法規的內容和特點 2.1 94/62/EC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 2.2 1999/177/EC 關聯94/62/EC 指令中規定的重金屬含量,對相關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盤降低 要求的委員會決定 2.3 1999/42/EC 關于依據94/62/EC 第6 款、第6 條的規定,批準奧地利采取有關措施的 委員會決定 2.4 76/211/EEC 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 2.5 90/496/EEC 和2003/120/EC 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 2.6 92/27/EEC 關于人類用醫學產品的標簽和包裝說明書的理事會指令 2.7 89/109/EEC、2002/72/EC 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理事會指令 3 與歐盟法規相關的限制性包裝要求 3.1 了解市場經濟規則----規避經營風險 3.2 基于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包裝材料使用的限制 3.2.1 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3.2.2 慎重使用的材料和相關的技術措施 3.2.3 禁用偶氮染料 3.3 基于環境保護的基本要求----包裝材料使用的限制 3.3.1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原始包裝材料 3.3.2 限制使用熱固型塑料包裝材料和發泡塑料緩沖墊 3.3.3 對木質包裝實施強制性技術措施 3.4 部分商品包裝的標簽與標識的要求 3.4.1 化妝品包裝用標簽的強制性要求 3.4.2 肉類包裝標簽的強制性要求 3.4.3 有機食品和轉基因食品包裝標識的強制性要求 第三章 歐盟包裝標準與合格評定程序---------------------------------------------------------------------------12 1 符合歐盟指令94/62/EC 的協調標準(歐洲標準) 1.1 歐盟的協調標準(歐洲標準) 1.2 協調標準EN 13427----EN 13432 1.3 協調標準的應用 2 協調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2.1 EN 13427《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歐洲標準的使用要求》 2.2 EN 13428《包裝 制造和組成的特殊要求 資源減少的防止》 2.3 EN 13429《包裝 重復使用》 2.4 EN 13430《包裝 通過材料再循環評定包裝可回收性的要求》 4 2.5 EN 13431《包裝 以能源恢復的形式評定包裝可回收性的要求(包括最低熱量值規定)》 2.6 EN 13432《包裝 通過合成及生物降解評定可回收性的要求 ----試驗方案和包裝最終驗收的評定標準》 3 符合歐盟指令94/62/EC 的合格評定 3.1 合格評定 3.2 合格評定的規定要求 3.3 合格評定的程序和方法 第四章 出口歐盟商品包裝通用技術要求 -----------------------------------------------------------------------23 1 通則 2 基本要求 3 技術要求 3.1 總則 3.2 運輸包裝 3.3 配送包裝 3.4 銷售包裝 3.5 包裝材料和容器 第五章 主要大類出口歐盟商品包裝技術與方法-----------------------------------------------------------------28 導言 1 水果、蔬菜包裝 1.1 預包裝 1.2 運輸(配送)包裝 2 機械設備、電器、儀表、五金工具類商品包裝 導言 2.1 機械設備類商品包裝 2.2 電器、儀表類商品包裝 2.3 五金工具類商品包裝 3 服裝、鞋帽和紡織品類商品包裝 導言 3.1 銷售包裝 3.2 運輸(配送)包裝 4 玩具類商品包裝 導言 4.1 銷售包裝 4.2 標簽 5 食品類商品包裝 導言 5.1 包裝材料安全性要求 5.2 主要受關注的包裝材料 5.3 食品包裝的定量 5.4 一般食品標簽 5.5 營養食品標簽 6 醫學產品包裝 導言 6.1 包裝材料 5 6.2 標簽和包裝說明書 7 動物皮毛類商品包裝 導言 7.1 操作環境 7.2 運輸包裝 附錄1 94/62/EC 關于包裝和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41 附錄2 1999/177/EC 關聯94/62/EC 指令中規定的重金屬含量,對相關的塑料箱和塑料托盤 降低要求的委員會決定 附錄3 1999/42/EC 依據94/62/EC 第6 條、第6 款的規定,批準奧地利采取有關措施的 委員會決定 附錄4 76/211/EEC 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 附錄5 90/496/EEC 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 附錄6 2003/120/EC 關于90/496/EEC 食品營養標簽的修正案 附錄7 92/27/EEC 關于人類用醫學產品的標簽和包裝說明書的理事會指令 附錄8 83/229/EEC 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有關用于與食品接觸的再生纖維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質的 理事會指令 附錄9 93/10/EEC 有關用于與食品接觸的再生纖維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質的委員會指令 附錄10 93/111/EC 修正有關用于與食品接觸的再生纖維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質的93/10/EEC 的 委員會指令 附錄11 2004/14/EC 修正有關用于與食品接觸的再生纖維薄膜制造的材料和物質的93/10/EEC 的 委員會指令 附錄12 EN 13427---2000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歐洲標準的使用要求 附錄13 EN 13428---2000 包裝 制造和組成的特殊要求,資源減少的防止 附錄14 EN 13429---2000 包裝 重復使用 附錄15 EN 13430---2000 包裝 通過材料再循環評定包裝可回收性的要求 附錄16 EN 13431---2000 包裝 以能量恢復的形式評定包裝可回收性的要求 附錄17 EN 13432---2000 包裝 通過合成及生物降解評定可回收性的要求試驗方案和包裝最終 驗收的評定標準 附錄18 EN ISO 780-1999 包裝 儲運圖示標志 附錄19 出口木質包裝及木材的利用與處理 1 出口木質包裝 1.1 國際條約 1.2 歐盟部分成員國對我國出口木質包裝的限制性措施 2 木材的利用與處理 2.1 木質復合材料 2.2 木材 2.2.1 臨時性處理 2.2.2 永久性處理 參考的資料目錄 -------------------------------------------------------------------------------------------------- 141 1 適用范圍 本指南給出了歐盟(歐共體)制定并實施的關于商品包裝的法規、標準及合格評定程序,提出 了相應的出口歐盟商品包裝的技術要求與方法,以及供參考的建議。 本指南適用于出口歐盟二十五個成員國的商品包裝,出口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商品包裝可參考。 危險品包裝另有規定,本指南未涉及。 第一章 歐盟及其成員國的包裝和包裝立法概況 【內容簡介】 歐盟現有二十五個成員國。1993年11月1日歐洲聯盟條約(又稱馬斯特里赫特條約)生效,歐共體 開始向歐洲聯盟過渡。歐盟的形成經歷了五十多年的風風雨雨,1952年,法國、德國、意大利、荷 蘭、比利時和盧森堡六國組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1958年1月1日又建立了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 子能共同體;1965年4月18日,六國簽署了布魯塞爾條約,將上述三個共同體機構融為一體,統稱歐 洲共同體。歐洲共同體于1967年7月1日開始運作,此后,經歷了五次擴大:1973年,英國、丹麥和 愛爾蘭加盟;1981年1月1日,希臘成為歐共體第10個成員;1986年1月1日,葡萄牙和西班牙加盟, 歐共體成員國增至12個;1995年1月1日,奧地利、瑞典和芬蘭加盟,使歐洲聯盟擴展至15國;2002 年12月13日,在哥本哈根召開的歐盟首腦會議決定結束與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 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亞、馬耳他和塞浦路斯這10個候選國的談判,正式邀請它們于2004 年5月1日加入歐盟,歐盟成員國擴大至25個。 我國出口歐盟的商品占我國對外貿易出口總額的20%以上。 本章簡要介紹歐盟及主要成員國的包裝現狀、發展趨勢和法律環境。 1 歐盟 歐盟及整個歐洲包裝市場總值約為1400 億美元(世界包裝市場總值約為6000 億美元,包裝機 械約為200 億美元)。歐盟五大包裝市場是:德國、法國、英國、意大利和西班牙。歐盟人均包裝產 量最大的是丹麥。歐洲包裝機械市場約為120 億美元,其中歐盟成員國德國、法國、意大利、西班 牙和英國,五家合計占80%的份額。歐盟各成員國中包裝工業產值平均占其國民經濟總值的 1.5%-2.2%。 歐盟包裝工業的發展包括:全球化、品牌戰略、零售、統計、環境、技術革新、材料科學、印 刷方法、設計、計算機和電子技術、配送系統等等。同時,包裝工業網絡(材料、機械、市場、產 品、技術、專業培訓)的建立把不同系統的發展變化同各個獨立的框架聯系起來。 作為政府行為,包裝在歐盟及各成員國已立法。其中也包括“綠點標志”及“可重復使用”、“可 再生利用”、“含再生材料”等包裝標志的規定。另外,歐盟以及工業先進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一直 試圖制定一些國際通用的環境標準,從而對各國家的環境進行規范。國際標準化組織(ISO)為滿足 這一需要經過多次會議討論和成員國投票表決,于1997 年制定并頒布了ISO14000 環境管理系列標 準,它對包裝工業有著重要影響。 歐盟在環保包裝上的發展主要集中在減少用量、可重復灌裝、使用單層薄膜和組合包裝,而且 這樣的包裝已變得越來越普遍。在很多場合,環保包裝已同消費方式聯系在一起,如預制食品、快 餐食品包裝、小吃、軟飲料的消費、可重復灌裝的清洗劑等也相應地得到發展。 在歐盟國家,生態包裝工程得到了相當高的重視,并按規定要對一些包裝(材料)進行LCA 評估 分析。德國政府有關部門首先建立了一個專門的生態平衡實驗室,按ISO 有關標準評定現有的各種 包裝材料對環境的損害程度。1996 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頒布了包括生態評估和環境標志在內的 IS014000 系列標準。2002 年國際品牌聯盟(IBF)提出新的要求,重視LCA 工程在產品(包裝)中的應用。 在德國,隨著包裝法規的實施,可持續發展的經濟和綠色包裝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盡管在剛開 2 始的階段,對包裝企業而言存在著很大的困難,但十年后許多企業發生了很大變化,其包裝用量節 省了百分之十五左右。綠色包裝在德國已經不是什么新課題了。 歐洲包裝法令(94/62/EC 包裝和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的目標是:2001 年 7 月,按重量計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率必須達到65%;25--45%的包裝廢棄物必須能再循環重復使用, 每種材料重復使用的最小值不能小于15%;到2008 年12 月31 日總體回收比例要達到60%,總體重 新利用比例要達到55%。歐盟首次為不同的包裝材料制定了不同的再生利用比例,要求對玻璃和紙 再生利用60%、金屬為50%、塑料為22.5%、木材為15%。各成員國自行決定如何達到既定目標。 德國的回收比例為:玻璃70%、馬口鐵70%、鋁50%、紙和紙板50%、復合制品和塑料50%。 德國首先倡導使用無釘紙箱。而紙質托盤正在得到廣泛的應用,包括:瓦楞紙板托盤、硬紙板 托盤、蜂窩紙板托盤、紙漿模塑托盤。 低重量的發泡CPET 制成的雙層可烘烤盤正在進入預制食品市場,它能提供對產品的有效防護、 可進行巴氏殺菌、且易于開啟的蓋子制品及材料等,并不斷有新技術和產品出現??啥喂嘌b的效 能問題已引起多國的重視。 由于能節約材料,袋子已被開發用于某些軟飲料的包裝。歐洲多層復合袋市場有3 億只。德國 則是歐洲最大的市場。目前多層復合袋在英國的食品市場主要用于果汁、湯、生面團、調味品和熱 灌裝果汁的包裝。干制食品和餅干用直立袋也有可觀的潛在市場。 隨著消費市場的擴大,軟飲料供不應求。盡管英國只有5800 萬人口,但每年消費掉95 億升軟 飲料。歐洲碳酸飲料的年增長率平均為3%,而英國、丹麥和挪威的增長要高一些。英國碳酸飲料的 包裝65%為罐裝,占歐洲全部罐裝飲料的29%。但公眾對加油站和售賣機上銷售的復合包裝已產生 了好感。在非碳酸飲料方面,熱灌裝PET 瓶發展較快。PET、PET /PEN 結合使用可進行較高溫度的 灌裝,產品具有高強度和更好的氧阻隔性。 在歐洲,PET 瓶的市場占有率為60%,而鋁罐為33%??蓮脱b的PET 瓶已進入歐洲大陸和歐洲 中部市場。在匈牙利、捷克、荷蘭、德國、瑞士、奧地利,可復裝PET 瓶都已變得很普遍。在荷蘭, 75%的碳酸飲料是用可重復使用的PET 瓶包裝的;而在挪威,按容積計算,這一數字是88%。 用于飲料和食品業的特形罐技術發展很快,特有形狀的罐子也正在把食品市場作為目標。膨脹 罐已在法國用于湯的包裝。嘉多寶食品罐的多梭加工工藝和罐體印刷技術以及有關的收縮技術和膨 脹罐技術,使包裝食品在貨架上顯得與眾不同。促進了銷售增長,推進了食品罐的發展。 雖然玻璃在某些“高檔市場”上還有所應用,但它在歐洲的使用量正持續減少。這種趨勢表現 為玻璃主要用于日常用品和特殊食品的包裝。如果它有一些增長上的變化,也主要體現在一次性產 品包裝上。但對于長頸玻璃瓶而言,由于其容積較大,是鋁罐所無法替代的。 在飲料市場,已經可以明顯地看出回收、減重(包括各種包裝)和復用的趨勢。從生態角度上來看, 復合罐不被看好,因為它的多層材料不易被分離。 歐洲是世界醫藥品包裝的大區域性市場。隨著世界市場成藥和特種藥物的迅速發展,醫藥品包 裝對塑料瓶的需求也表現出大幅增長的態勢。 塑料包裝的需求將以年增3.3%的步伐增至108 億磅。塑料不僅應用于小袋和薄膜,也用于硬質 容器,如塑料淺盤和塑料桶,這是因為可以重復使用的塑料桶在成本上優于纖維板桶。其它的硬塑 料容器則用于干貨食品的包裝,如:預制谷類食品、醬等,糖果工業中的紙板盒將改用塑料立式袋 或鍍鋁薄膜。由于包裝趨向于小型化,果汁、水果飲料容器則改用塑料瓶包裝。飲料小袋的應用將 迅速增長,因為它方便攜帶和飲用。盡管市場供應飽和,快餐食品和零售袋等使用塑料仍將快速增 長。 一般而言,對于商品包裝,歐盟各成員國較看重包裝的與眾不同、方便和有利于環境,同時將 包裝成本、環境和市場等問題一起加以考慮。例如,減重后飲料罐的效益可以抵消保護環境的花費。 如330ml 的鋁罐可以減少29%的重量,而鋼罐可減重24%。金屬包裝制品的發展方向是在保證強度 的前題下減輕重量。 3 在食品、藥品等零售包裝上明確描述出“日期碼”、“成份”、“重量”、“原產地”及是否含有添 加劑、著色劑和外來物質等要求將更加嚴格。另外,諸如包裝容器禁用偶氮染料的控制和檢測(AZO); 木制品限制使用含有銅、鉻鋁、砒霜作為防腐溶液等問題同樣受到充分重視。 在歐洲各類藥品包裝中,泡罩包裝的用量增長最快,到2005 年全球總需求將達到40 億美元。 另 外,由于塑料容器藥品包裝靈活性很強,既能包裝液體藥品,又能包裝固體藥品,因而市場廣大。 用于果蔬食品包裝的氣調包裝袋已進入歐洲市場。袋內氧氣、二氧化碳和氮氣的組合比例可根 據不同果蔬食品的生理特性進行調節,如對易腐果蔬食品可用80%--90%氧和10%一20%二氧化碳。 這種包裝具有抑制酶活性、防止果蔬食品霉變、防止無氧呼吸所引起的發酵、保持果蔬食品的品質、 有效地抑制好氧和厭氧微生物生長、防止腐爛等優點。采用高氧氣調包裝袋包裝鮮蘑菇,在8℃氣溫 下,貨架期可達到8 天。 收縮包裝替代紙箱的二次包裝作為運輸包裝是一個潛在市場,此外,單元化運輸包裝常采用拉 伸包裝。木質包裝仍是大中型機電產品海運出口包裝的主要形式,但針對有害生物的檢疫和處理措 施已引起歐盟各成員國的重視。 2 歐盟成員國 德國于1991 年通過了《德國包裝法令》,1998 年根據《包裝及包裝廢棄物指南》對該法令進行 了修訂。1996 年頒布實施了《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規定商品生產者和經銷者回收包裝垃圾, 要求容器及包裝物要貼綠色標志。綠色標志使用費根據包裝垃圾再生利用的難易程度而定。為了盡 量減少支付綠色標志的使用費,有關企業在容器及包裝材料上力求使包裝簡單、輕便。 德國政府對進口貨物包裝的環保要求非常嚴格,包括:進口貨物紙箱的連接要求采用粘合工藝; 紙箱上的名稱印刷必須用水溶性顏料;不能用油溶性油墨;紙箱的表面不能上蠟、上油、也不能涂 塑料、瀝青等防潮材料。 德國政府認為,利用包裝夸大真實的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欺騙行為,如將紙盒包裝里折疊的單 瓦楞紙板材墊安排得極為松弛,將紙盒體積擴大,使人產生錯覺等,均屬于欺騙性包裝,將予以處 理。 德國強調,包裝要無害于生態環境、人體健康和循環使用或再生、節約資源和能源。廠商對商 品進行一定的包裝,須交納“廢品回收費”。而消費者若想扔掉包裝,就要交納“垃圾清運費”。 德國針對我國食品出口包裝用瓦楞紙箱有如下限制措施:1.外包裝箱不能用蠟紙或油質隔紙; 2.封箱盡可能都用膠水,不能用PVC 或任何其他塑料膠帶。如果不得不使用塑料帶封箱,則只能用 PE/PB 材料;3.外紙箱不能用任何金屬或塑料釘或夾,只能用膠水粘牢各面。德國對食品紙箱包 裝的這些新要求,其目的是使紙箱便于回收,減少對環境的污染,防止包裝紙箱在食品貯存過程中 對食品造成污染。 英國于1996 年5 月通過《包裝條例》,旨在使包裝或包裝產品的基本要求與歐盟 94/62/EC 包 裝法令相適應。由于有些包裝容器內裝的液體產品遇熱發酵和膨脹,須在容器內留有一定的空間.以 防止液體膨脹造成包裝破壞而傷人。英國政府規定,金屬桶盛裝液體的預留容量為5%。 英國食品標準局發布的食品包裝標簽指南規定,經加工的產品其原產地標簽不能對所用原料的 原產地產生誤導。此外,指南還列舉出了標簽實施的最佳實例,以鼓勵食品行業采用明確的和清晰 的商品包裝標簽。 奧地利于1992 年10 月通過《包裝法規》,隨后頒布了《包裝目標法規》以進行補充。法規要 求生產者與銷售者免費接受和回收運輸包裝和銷售包裝,并要求對80%回收的包裝資源進行再循環 處理和再生利用。1994 年推出了《包裝法律草案》,更準確地闡述了上述法律觀點,并將歐盟94/ 62/EC 包裝法令內容容納進去。該國還建立了回收循環系統,其中最著名的是“生態箱”和“生態 袋”。 法國于1993 年制定了《包裝法規》,1994 年頒布了《運輸包裝法規》。明確規定除家用包裝外 所有包裝的最后使用者要把產品與包裝分開,由公司和零售商進行回收處理。 4 法國政府采取了多項保障食品安全的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對食品(包括進口食品)包裝文字 說明做出了明確規定: a.食品包裝上除了標明食品的商業名稱外,還必須標明其法律名稱。如一種多味酸奶,盡管廠 家可以任意確定一種吸引消費者的商業名稱,但是必須明確標明這是“酸奶”。“酸奶”就是這種 食品的法律名稱,生產廠家不得以任何令人眼花繚亂的名稱來欺騙消費者。 b.食品的重量或體積必須在包裝盒的顯著位置上標明清楚。包裝盒的體積必須與食品本身的體積 相一致,不得用超出食品本身體積過多的盒子包裝,避免消費者對食品單價有誤解。經銷商在標注 商品價格時,必須標明每公斤或每升的價格。 c.食品包裝上必須標明構成這種食品的各種成分的含量,并且按含量多少的順序排列??梢允? 用香料、防腐劑、防潮劑等無害添加劑,但必須在包裝上標明。酒類產品在包裝上必須標明酒精含 量。 d. 食品包裝上的各種形容詞不得濫用,其含義都應有明確的定義。如“新鮮”食品是指30 天之內 生產的食品;“新”食品只能是那些投放市場不到一年的食品,而且其新配方的比例必須在30%以 上。“天然”食品是指那些在大自然中獲得并且只經過冷凍或消毒處理、沒有任何添加劑的食品; “純正”食品只能用于修飾少數油類或蜂蜜食品。 e.食品包裝上還必須注明生產廠家的名稱和地點,以及生產日期和食用期限。一些食品必須標 明產地,如牛肉制品必須標有“法國牛肉”或“中國牛肉”等字樣才能出售,目的是為了對這些食 品進行有效監管,防止疫區內的產品混入食品市場。 f.食品包裝上食品的法律名稱、重量或體積、食用期限以及生產廠家的名稱和地點等,必須用 法文或同時用法文翻譯,標注在明顯的位置上,不得隱蔽或分散在不同地方,以便消費者對不同牌 子的同類食品進行比較。 比利時于1993 年7 月通過《國家生態法》,1995 年7 月該法規正式生效。該國還制定了一種生 態稅,規定凡用紙包裝食品和重復使用的包裝可以免稅,其它材料的包裝均要交稅。 3 歐盟包裝標簽和標志制度 歐盟市場上的商品包裝標簽和標記有兩種:一種是強制性的,一種是自愿性的。歐盟的一些法 律只規定了強制性標志,而另外一些法律對強制性標志與自愿性標志都予以了說明。歐盟規定,在 一些情況下,成員國可以自行決定一種標志是強制性的。是自愿性的,需要強調指出的是,一些自 愿性商品包裝標志在一些歐盟成員國間已經成為市場促銷的宣傳手段。 歐盟市場上商品標記(mark)與標簽(1abel)的含義有所不同。標記是指出現在商品或其相應包裝上 的一個符號或圖形,包括警示危險的符號或表示產品能夠再循環利用的圖形。使用標記的目的是, 提示最終用戶在消費或使用商品時應注意的安全、健康或環保方面的問題。標簽是以文字或數字的 形式出現的。雖然要求使用標簽,但該標簽也不必在所有情況下都必須可被識別。一般來說,標簽 主要是提供產品的更為詳細的情況,如:尺寸、體積、價格或指出產品中可能存在的某種物質,如紡 織品或電池中可能存在的有害物質。 強制性標記及標簽主要有CE 認證標記、家電產品、紡織品、化妝品、醫療設備、易引發爆炸的 物品、電子電氣設備、汽車、海運。 自愿性標記及標簽:生態標簽(Eco— Label)、“綠點(Green Point)”標記、再循環利用和分類回收 標簽等。 5 第二章 歐盟(歐共體)包裝法規 【內容簡介】 本章主要介紹和分析歐盟指令94/62/EC《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指令》以 及歐盟有關包裝的法規,包括包裝本身應涵蓋的和其它產品中有關包裝的兩個部分。 歐盟指令94/62/EC 是針對包裝的技術法規,內容涉及全部的包裝,是本章的重點。 關于產品的定量、標簽和標志,屬于包裝的范疇,本章逐一介紹了這部分內容。 可用于包裝的材料和輔助材料非常廣泛,出口歐盟商品包裝應如何選擇,本章在研究了相 關的技術法規的基礎上給出了一些建議,僅供參考。 1 歐盟法規的形式 歐盟法規的形式為:規章(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決定(Decisions)、建議和意 見(Recommendations and advice),其中建議和意見沒有約束力。 本章介紹的法規主要是指令。指令對所有成員國有約束力。指令僅要求成員國達到指令所 要求的目標,而實施指令的方式和措施由成員國機構各自作出選擇。指令是對成員國發布的。 指令通常是由歐洲議會(THE EUROPEAN PARLIAMENT)和歐盟理事會(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根據歐共體條約賦予的職責頒布的。 歐盟正在籌劃制訂憲法,目前歐共體條約相當于歐盟憲法。 2 歐盟指令的內容和特點 歐盟指令規定基本要求,是技術性法規。 基本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 |